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阳市文物事业的发展,发挥汉画馆的功能,规范对汉画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南阳市汉画馆,地址为南阳市卧龙区汉画街398号。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是财政全额拨款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五条 本馆的宗旨是收藏、保护南阳汉画像石,传承、弘扬南阳汉代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众的历史、文化、艺术素养,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
第六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二)承担全市范围内汉代画像石的征集、收藏、保护、陈展、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
(三)对汉代画像石进行开发利用;
(四)编辑汉画像石学术专著、资料;

(五)开展馆际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第二章  机构


第七条 南阳市汉画馆是隶属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副处级全供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八条 南阳市汉画馆内设五个科室:办公室、汉画研究室、陈列宣传部、文化产业开发部、保卫科。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九条 南阳市汉画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南阳市汉画馆在取得藏品后,及时申请南阳市文物鉴定小组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南阳市汉画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二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十三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四章职工


第十四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南阳市汉画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八条 南阳市汉画馆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馆根据业务和事业发展需要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章程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本馆工作终止,博物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